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陸貳公克,包裝重零點伍貳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包(毛重約肆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二點六二公克、包裝重零點五二公克)、安非他命三包(毛重約四點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而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二點六二公克,包裝重零點五二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卷,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其毛重約四點五公克,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