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沈學謙
       劉毓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9
年1月20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70411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學謙、劉毓堃互相鬥毆,沈學謙處罰鍰新台幣壹仟捌佰元,劉
毓堃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違序行為:
⑴時間:民國108年12月21日清晨3時30分前後。
⑵地點:台北市○○路○○號信義威秀影城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認定證據: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沈學謙以指揮棒揮打劉毓堃及劉毓
堃推沈學謙,本院卷第14頁、17頁)。
⑶蒐證光碟1片。
三、經審酌被移人僅因互相口角即發生本件違序行為,但情節尚
非嚴重及本件起因係被移送人沈學謙不聽現場保全即被移送
人劉毓堃指示,仍執意要通過,且於被移送人劉毓堃站立時
,被移送人沈學謙直接持指揮棒攻擊被移送人劉毓堃,被移
送人沈學謙違序情節較重等情,分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
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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