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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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01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李芯樂 (原名: 張歆諾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