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58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黃良俊
被 告 林子芸 即 林家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