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房屋所有權回復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81號上訴人 陳佩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子敬劉少欽 因101年度訴字第1781號請求房屋所有權回復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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