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7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黃柏叡 債務人 黃媽典 債務人蘇 秋霞
一、債務人黃柏叡、黃媽典、 蘇秋 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黃柏叡、 蘇秋霞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柏叡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媽典、蘇秋霞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86,415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柏叡自民國107年02月01日(即第43期)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54,56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債務人黃媽典、蘇秋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蘇秋霞連帶保證債務金額為254,560元;債務人黃媽典連帶保證債務金額為44,727元,併此敘明。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77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柏叡、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44727│媽典、蘇秋│2月01日起│8月26日止││││元│霞├──────┼──────┼───────┤││││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8月27日起│││├──┼───┼─────┼──────┼──────┼───────┤│002│新臺幣│黃柏叡、蘇│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209833│秋霞│2月01日起│8月26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8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柏叡、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44727│媽典、蘇秋│3月02日起│8月26日止││││元│霞├──────┼──────┼───────┤││││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8月27日起│9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9月02日起│││├──┼───┼─────┼──────┼──────┼───────┤│002│新臺幣│黃柏叡、蘇│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209833│秋霞│3月02日起│8月23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8月27日起│9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9月02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