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旻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旻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旻佑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周旻佑因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表:受刑人周旻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公共│有期徒刑3│107年7月15│臺中地檢署│臺灣│107年度中│107年8月│臺灣│107年度中│107年9月│臺中地檢│││危險│月,如易科│日│107年度速│臺中│交簡字第23│14日│臺中│交簡字第23│5日│署107年││││罰金,以新││偵字第4412│地方│67號││地方│67號││度執字第││││臺幣1千元││號│法院│││法院│││14844號││││折算1日。││││││││││├─┼──┼─────┼─────┼─────┼──┼─────┼────┼──┼─────┼────┼────┤│2│公共│有期徒刑4│107年8月20│彰化地檢署│臺灣│107年度交│107年9月│臺灣│107年度交│107年10│彰化地檢│││危險│月,如易科│日│107年度速│彰化│簡字第2023│5日│彰化│簡字第2023│月2日│署107年││││罰金,以新││偵字第1759│地方│號││地方│號││度執字第││││臺幣1千元││號│法院│││法院│││5609號││││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