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陸泰陽陸巨君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9,929萬3,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
9萬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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