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乙安 (原名蔡恬雯,第1次改名為 蔡璧亘 ,嗣第2次改名為蔡乙安)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裁定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133,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6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