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葉錦華 被告 洪惠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陸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30萬元或以此金額扣除原告向 林吟蓉 代償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債務後之餘額給付被告之同時,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鎮○段○○○○號、19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依兩造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開土地交易價額為新臺幣4,7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4,7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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