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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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105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雨選任辯護人劉嘉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審理終結後,原訂於105年4月13日宣判,惟因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警員,於審理後始提出104年8月15日臨檢現場錄影光碟,經初步勘驗,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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