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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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字第1號原告 陳月圓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廖紋儷 訴訟代理人 何宛屏 律師被告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成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三頁第七行關於「故認被告上開主張」之記載,應更正為「故認原告上開主張」。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