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家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家榮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並於105年
1月11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業於105年1月19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5年1月21日中院麟刑交104交訴字第123號函通知被告依法補提上訴理由,被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上訴期間屆滿後已逾20日,被告仍無補提任何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