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告 汪玲 被告① 余泰勳
② 馬仕堯 ③ 李昆翰 ④ 潘志源 ⑤ 宋鈺鴻 ⑥ 張宸綱 ⑦ 吳祥銘 ⑧ 田婕妍 (原名 田琇苑 )⑨ 洪育杰 ⑩ 廖育暐 ⑪ 黃鈺倫 ⑫ 陳瑄宗 ⑬ 關景隆 ⑭ 魏士凱 ⑮ 王志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