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
105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雨選任辯護人劉嘉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雨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11月13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嗣經檢察官於104年11月30日至105年2月29日借執行被告所犯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有期徒刑3月,本院自105年2月29日接押,是原羈押之三個月期間,本應至105年2月12日屆滿,然扣除上開借執行有期徒刑之期間後,順延至105年5月10日屆滿(計算方式:借執行前之104年11月13日到30日,實際羈押日數為18日、105年2月29日押1日、105年3月押31日、105年4月押30日、105年5月押10日)。況被告於審理期日(訂於105年5月18日宣判),經諭知以新台幣6萬元具保,亦無法具保。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其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虞,應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