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朱逸群右列被告二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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