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林麽祥 代理人 林致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勤築企業股份│第一銀行嘉│109年5月20日│637,585元│CJ0000000│受款人:林│││有限公司│義分行││││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