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小字第12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被 告 許慧茹
上列當事壹人間110年度板小字第129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
5月31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
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王昱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昱平
零件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6,943×0.369=9,9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26,943-9,942=17,001
第2年折舊值17,001×0.369=6,273
第2年折舊後價值17,001-6,273=10,728
第3年折舊值10,728×0.369=3,959
第3年折舊後價值10,728-3,959=6,769
第4年折舊值6,769×0.369=2,498
第4年折舊後價值6,769-2,498=4,271
第5年折舊值4,271×0.369×(2/12)=263
第5年折舊後價值4,271-263=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