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6月18日起執行羈押3月,復自98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行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