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自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自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即自訴人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惟遲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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