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35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訴訟代理人  楊豐
複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宏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
日當庭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茲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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