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汪泳城
汪純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偉岑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757元【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40.5平方公尺×41,058元)+(3平方公尺×38,568元)+算至起訴時之不當得利8,602元×2人=1,795,7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