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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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上之罪,為累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
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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