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調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7
相 對 人 甲○○
            2
相 對 人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653號妨害名譽事
件刑事訴訟續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甲○○等涉有妨害名譽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刻於該署續查中,確有牽涉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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