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7
相 對 人 甲○○
2
相 對 人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653號妨害名譽事
件刑事訴訟續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甲○○等涉有妨害名譽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刻於該署續查中,確有牽涉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