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3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
自協商成立迄今之欠款明細,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