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556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高瑞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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