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世耀 相對人即債務人靖智皮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勝茂 人法定代理人 蔡綉桂 法定代理人 洪勝重 法定代理人 洪基發 法定代理人 洪麗華
一、債務人靖智皮革企業有限公司、洪勝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陸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