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宜蘭縣政府風景區管理所法定代理人 吳忠賜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所追加之原告姓名及住址及委任狀等資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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