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宜蘭縣政府風景區管理所法定代理人 吳忠賜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