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108號債權人 羅以翔 債務人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雖以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賴營炫給付票款,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一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發票人及戶名均為債務人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堪認系爭支票係債務人賴營炫以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名義加蓋其私章於支票上,債務人賴營炫自非共同發票人。本院另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賴營炫請求之釋明資料(如:支票背面影本),該裁定於同年11月2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從而債權人以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賴營炫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提示日前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30108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8年9月23日│10,000,000元│108年9月27日│BDA0000000│└──┴────────────┴───────────┴───────────┴───────────┘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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