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381、8625、9151、9152及9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及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丙○○2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共犯即共同被告甲○○在逃,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25日予以羈押。又先後於99年
3月22日及99年5月21日經本院訊問被告乙○○、丙○○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分別裁定自99年3月25日及99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本案於99年7月2日宣判,被告乙○○及丙○○等人因犯行明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年4年6月及5年。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人後,認原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仍屬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乙○○及丙○○
2人均自99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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