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49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及追加起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7,62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1,895元,追加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22,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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