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97號、第4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4月23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