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43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己○○
3、7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周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甲○○、丁○○、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等及第三人 吳世英 向原債權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第三人吳世英邀同相對人乙○○、甲○○、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6月21日向原債權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借用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6年6月21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第三人吳世英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94,85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6月17日合併原債權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0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96│建│68.00│全部││├──┴───┴────┴────┴───┴─┴─────┴─────┴──┤│周甲○○、乙○○、丁○○、丙○○權利範圍各4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1│2│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23│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2層樓房│47│49│99│平│全部││││9│園街87巷1○○○區○○段│加強磚造│.0│.6│.6│方││││││弄9號│296地號││5│1│6│公││││││││││││尺│││├──┴─┴──────┴────┴────┴─┴─┴─┴─┴───┴───┤│周甲○○、乙○○、丁○○、丙○○權利範圍各4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