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0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34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①94年8月25日②94年9月7日③④94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元②80,000元③860,000元④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1年8月25日②95年9月7日③④114年11月7日止,均按約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繳納本息至民國①94年10月25日②94年12月7日③④95年1月7日止,尚欠本金3,136,21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各1件、借據2件、交易明細4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6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5│建│1936│10000分之8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台│位│││├──┼─┼──────┼────┼────┼─┼─┼─┼─┼─┼─┼─┼─┼──┼─┼─┼─┼───┼───┤│001│34│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11層樓房│11│││││││11│鋼筋│17│4.│平│全部││││87│育平9街192巷│平區金華│鋼筋混凝│0.│││││││0.│混凝│.1│24│方││││││71號7樓之21│段65地號│土造│45│││││││45│土造│1││公││││││││││││││││││││尺│││├──┴─┴──────┴────┴────┴─┴─┴─┴─┴─┴─┴─┴─┴──┴─┴─┴─┴───┴───┤│含共用部分金華段33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0;金華段337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金華段3372建號,權利││範圍:10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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