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瀚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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