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99號原告 林譽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香妹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依據,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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