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433號聲請人 覺丙午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4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聲請人於110年11月22日前具狀說明向警局報案時所稱之本票遺失日期與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遺失日期不同之原因。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