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原告 江冠南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被告 曾永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