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4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陳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6,183元,及其中29,948元自民
國9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二)利息6,235元之計算式如附件二請求項目試算表所載
。
(三)本件原告請求未償利息6,362元,已逾上開(二)金額
,故請求逾6,235元部分自無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