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明益
蔡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湯聯聽 、 蔡玉霜 、 湯明吉 、 潘坤松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7,768元(公告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允許通
行面積38.16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