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劉亮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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