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夏玉霞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玉霞、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請求利得償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經
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8年5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