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宛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四年度埔簡字第一九一號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民國104年度埔簡字第19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告即相對人 謝富祥 之債權人,並
已取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941號支付命令
確定證明書,因相對人於上開訴訟所移轉之財產,攸關聲請
人債權金額之受償及執行,是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為明瞭該案,實有閱覽、抄錄或影印上開訴訟卷內文書之
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
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