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黃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黃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黃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2至5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06月13日│107年06月12日│107年06月01日凌晨3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838號│字第2838號│字第32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27號│108年度易字第327號│107年度訴字第24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12日│108年03月12日│108年03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27號│108年度易字第327號│107年度訴字第2445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01日│108年04月01日│108年04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613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日凌晨3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108年02月18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268號│字第88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45號│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29日│108年08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45號│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10日│108年08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字第2613號│第14281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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