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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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54號抗告人 白振標 訴訟代理人 黃榮浩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有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又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起訴時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乃訴訟事件首應調查之合法要件,且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惟如法院就當事人形式上是否存在已為職權調查,因當事人之補正欠缺而無法為相當之證明者,即應以起訴不合法定要件而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其委任黃榮浩處理其兄長 白振文 在台留下之遺產,黃榮浩於民國92年1月15日向相對人(原裁定漏載全名為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調閱白振文存款帳戶交易明細時,發現該帳戶遭人盜領,而以其訴訟代理人身分起訴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原法院以本件起訴狀上僅有黃榮浩之簽名,且黃榮浩所提之委託書、委託公證書,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宿州市公證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認證審核,惟該等文書係於91年9月12日所為,迄今已近16年,而依前開文書所示,抗告人為00年出生之大陸地區人民,現在是否尚生存,而具有權利能力,進而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及其是否尚未喪失意思能力而具備訴訟能力,均有不明,經原法院於107年8月18日裁定命黃榮浩補正,黃榮浩雖於107年9月5日、10月1日分別具狀說明,惟仍未能證明抗告人於起訴時具備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顯難認為合法起訴,而裁定駁回其訴。黃榮浩不服,以抗告人訴訟代理人身分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91年9月12日出具經大陸公證單位及海基會驗證之公證委託書,委託黃榮浩全權處理白振文在台遺產,委託期限至本事項辦結止,其委託事項及期限均已顯示清楚明白,與抗告人起訴時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毫無相關,原裁定駁回其訴訟,顯然違法。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黃榮浩於原法院以其為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為損害賠償等情(見原法院卷第43頁),固據提出白振文之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2年1月10日桃院 祺民 聲繼勇 字第101號函、經海基會認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委託公證書及署名白振標之訴狀等件為證(見原法院卷第4-5頁、第17-24頁、第30-31頁)。惟前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委託公證書等文書,均係於91年9月12日所為,迄今已近16年,僅可證明抗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於00年00月00日出生(見原法院卷第20頁),迄本件起訴時即107年3月21日(見原法院卷第2頁),已年近92歲,是否仍生存而具有當事人能力,是否尚未喪失表達能力而具有訴訟能力等,均無從由上開文書中確認。原法院乃於107年8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0日內,補正抗告人於起訴時仍生存,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證明文件,如抗告人已無訴訟能力,亦應補正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與證明文件,及委任黃榮浩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證明文件,有該裁定1件存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54-55頁)。原法院另於107年9月7日發文通知黃榮浩對於裁定內容若有疑問,可詢問該院訴訟輔導科,亦有該院107年9月7日桃院 豪民祥 107年度金字第6號函1件在卷可參(見原法院卷第67頁)。惟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黃榮浩於107年8月28日收受上開裁定後(見原法院卷第56頁),仍具狀主張前所提出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委託公證書等文書已足證明,與抗告人是否仍生存無關云云(見原法院卷第66頁、第70頁),迄未依裁定內容予以補正。是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於起訴時是否生存而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乃訴訟事件之合法要件,原法院已通知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黃榮浩補正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證明,並告知得以諮詢該院訴訟輔導科,應認原法院就抗告人形式上是否存在已為職權調查。黃榮浩既以抗告人訴訟代理人身分提起本件訴訟,就抗告人於起訴時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等節,自負有提出證明之協力義務。然黃榮浩除上開文書外,迄未能補正抗告人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證明,其起訴自不合法。原法院據以裁定駁回其訴,要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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