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2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2568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鄭惠茹 自訴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被告 陳益富
楊雅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判決略以:自訴意旨略謂,被告楊雅榛、陳益富先後於民國106年2月23日、6月25日至自訴人與其配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澳洲SpringtimePtyLtd(下稱澳洲Springtime公司)工作,該公司均遵照澳洲政府FairWork平等工作之規範,係被告2人違反工作規則。被告2人卻心生不滿,先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楊雅榛接續於107年4月15日、26日,使用「Yvonne」帳號在多數人均得閱覽之微信通訊軟體公開留言稱「FairWork是什麼你們自己最清楚,沒有必要為了自身利益在那邊威脅員工」、「這些人腦子裡到底裝了什麼,可笑。87+87」、「可以騙的所有背包客騙的團團轉」等語,以「87(白癡)」及「騙」乙詞指涉自訴人。陳益富於107年3月23日,使用「XKChen」帳號在多數人均得閱覽之臉書社群網站上,談論澳洲Springtime公司,稱「現在都是真眼說瞎話,自己就是制度,一個公司多種標準,臥操,就妳最假假掰人,還討拍,阿不就好棒棒」等語,以「真眼說瞎話」、「臥操」、「就妳最假假掰人」等語指涉自訴人。二人上開言論均足以貶損自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310條之妨害名譽罪嫌。惟依自訴狀所附證據顯示,自訴意旨所載,自形式觀察,未能看出上開留言究係針對自訴人或澳洲Springtime公司。且若果如自訴意旨所指,係被告2人違反工作規則而心生不滿,故渠等上開留言內容確係在談論澳洲Springtime公司,且有指涉澳洲Springtime公司違反FairWork平等工作規範之意,則名譽遭受侵害者亦為澳洲Springtime公司,而非自訴人,自訴人顯非因被告2人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自非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所指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其自訴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原審諭知自訴不受理判決,固非無見。惟: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所謂犯罪之被害人,祇須就其所訴之事實如果屬實,在實體法上足認其為被害人為已足,至該自訴人實際曾否被害及被告有無加害行為,並非自訴成立之要件(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834號判例、30年上字第452號、76年度台上字第551號、84年度台上字第30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自訴意旨所載,被告2人在微信通訊軟體或臉書社群網站上公開留言,「…沒有必要在那邊為了自身利益威脅員工」、「可以騙的所有背包客騙的團團轉」、「這些人腦子裡到底裝了什麼,…」、、「…,自己就是制度,一個公司多種標準,臥操,就妳最假假掰人,還討拍,…」等語,上開行為顯係自然人始得為之,「妳最假假掰人」應非指法人,法人無從為「威脅」行為,亦無「腦子」這種器官,是原判決謂上開留言形式上未能辨明係針對自訴人或澳洲Springtime公司,依自訴意旨謂被告2人係指摘澳洲Springtime公司之意,而認自訴人尚非被害人,駁回自訴人之自訴,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顯非適法。
三、綜上所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認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又本件係因原審諭知不受理不當而撤銷,為顧及被告審級利益,爰不經言詞辯論,發回原法院更為適當之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