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01號
原 告 楊德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霖精密工業
有限公司、 蔡美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13
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1,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