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原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蔡秀明
即反訴被告
被   告  方金花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年3月30日下午2時15整,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