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94號
原   告  莊谷中黃呈郎 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溫思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思全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溫思全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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